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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附有义务的遗嘱如何执行?遗嘱执行人的种类有哪些?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次数:52次 发布时间: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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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附有义务的遗嘱如何执行?

  遗嘱执行人对附有义务的遗嘱执行时,有权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果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并可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房屋遗产继承公证如何办理?
  房屋遗产继承公证如何办理? 先联系房产所在地公证处进行预约,所有的继承人均需到场,如果是国外或者外地的继承人无法到场的,公证委托当地亲友代为办理。房产继承公证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
遗嘱执行人的种类有哪些?
  遗嘱执行人是实现遗嘱内容的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可以把遗嘱执行人分为两类:
  1.遗嘱确定的遗嘱执行人。继承法第16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民可依法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在被指定后有义务成为执行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但其他人可以拒绝作为遗嘱执行人。
  2.法律规定的遗嘱执行人。遗嘱人未指定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如果法定继承人为数人。可由推选的代表或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各种事项。在既无指定执行人又无法定执行人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由社会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社会组织”一般指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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