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优目录:乐信分类目录网 » 资讯 » 社会焦点 » 社会关注 » 文章详细

送货上门途中的风险由谁承担?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次数:60次 发布时间:2021-10-07

打官司找张雷律师 张雷律师 普法天天讲 北京张雷律师 

典型案例

  2013年9月开学之初,小毕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台式电脑,打算大学期间使用,当时开箱验完货确定一切正常以后,小毕付清了款项。该商场有“送货上门”的售后服务,于是约定第二天由该商场把电脑送到小毕的宿舍。谁知,第二天小毕收到电脑,电脑已被摔坏。
  原来送货车在送货途中为避让一辆小车紧急刹车,导致电脑碰撞损坏,小毕遂要求商场换货。但商场认为小毕在商场验完货,并付了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至于货物离开商场后的风险就应该由小毕自行承担,因此,商场拒绝换货。那么,小毕有没有权利要求退货呢?
  律师解析
  现在,为了促进销售及方便顾客,不少商场会推出送货到家的服务,但是商品在送货途中所遭遇的风险在所难免。商场认为送货上门是免费的,不承担责任,而顾客则认为自己并没有参与运输,不存在过错也不应该承担风险。
  对于此种情况,我国法律法规作出了规定,明确商品的风险负担以支付为分界线,交会后,风险由商家转移至消费者,即一般来说,消费者验货付款之后,即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商品即算交付。但是未经交付,所有权并不转移,所有人应当承担所有物的所有风险。
  在本案中,小毕付款之后,商家并没有将电脑交给小毕。另外,商场与小毕并没有关于所有权转移的特殊约定,所以在电脑运输到小毕宿舍并交付给小毕之前,电脑的损害风险应该由商场负担。因此,小毕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商场换货。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毀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文章

最新收录

访问链接已失效 广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