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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遗嘱是有效的?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次数:59次 发布时间: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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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谢家兄弟三人,父亲早逝,母亲身体不好,但母亲还是含辛茹苦把三个孩子拉扯长大,生活的艰辛使老太太晚年百病缠身。谢老太太被老大接去养病,老二和老三开始还能探望下母亲,后来就见不到人影,也没有再给过赡养费。
  母亲一直住在老大家由老大照顾,老大尽心尽力照顾母亲,谢老太太心里有些欣慰也是心疼。谢老太太想立一份遗嘱,把她的财产给老大。她听说遗嘱如立得不合规定就可能无效。所以,很想知道什么样的遗嘱为有效遗嘱?
  律师解析
  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前提是遗嘱的形式与内容必须合法有效。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依其形式又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如见证人少于两人,则会因其形式不合法而归于无效。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所以,本案中谢老太太想立遗嘱,处理身后财产,她需要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做到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会是有效的。
  法定继承中基本的均分原则往往带来家庭纠纷,也难以体现逝者的真实意愿。于是,订立遗嘱为越来越多人所接受。不过,为了保证遗嘱合法有效并得以安全执行,订立人还需了解与遗嘱有关的法律知识,使最后订立的遗嘱体现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可以最终实现。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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