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原告张磊,男,是陈家村的一名青年。被告张波,男,陕西省某县一工厂职工,系原告的叔叔。被告张丽,女,与张磊同村,系原告的姑姑。原告的爷爷、奶奶分别于2005年、2007年去世。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张民、张波和张丽。张磊系张民的继子,于1991年随母亲陈氏改嫁到陈家村,张民对张磊疼爱有加。可惜,天有不测风云,2002年的一天,张民从县城卖完东西回家,路上遭遇车祸,当场死亡。
后张磊、母亲陈氏与爷爷奶奶住到了一起,相互照顾,直到两位老人去世。两位老人去世后,其拥有的一处90平方米的平房和一张3万元的存折都被儿子张波、女儿张丽平分。
张磊知道此事后,就向叔叔、姑姑提出自己也应当分到一部分遗产,但二人称张磊不是大哥的亲儿子,根本就不是张家人,没有权利分得遗产。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张磊一纸诉状将张波、张丽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爷爷、奶奶的遗产。那么,张磊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继子女是否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子女”的范围和代位继承的问题。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已亡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叫被代位人;代替已亡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是代位人。
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均可作为代位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和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的权利;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我国《继承法》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在本案中,张磊虽是继子,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其享有同亲生子女一样的遗产继承权,包括代位继承权,因此,张民应得的那份遗产应当由张磊代位继承,任何人不能加以剥夺。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