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市民丁先生和陈女士夫妻到长宁区一家建设银行存钱,结果被诱导每人购买了一份分红型“泰康金利两全保险”,这份保险年缴10万,连缴3年,两个人一共缴付的本金为60万。丁先生称,购买的初衷是保险业务员告诉他们,60周岁以后,可以一次性领取本金的1.8倍。
今年,61岁的丁先生到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申请一次性领取保险金,却被告知要一次领取的话,60万只能拿回47万左右,令丁先生难以接受。
去存钱被忽悠买了保险
2008年10月,本来存钱的丁先生夫妇来到建设银行办事大厅后,一个身着银行人员样式的女子殷勤地迎上来,给他们推荐一款理财产品,产品名称是“泰康金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收益高,有分红,每满三年会给付保险金额12%的生存金,60周岁后还能一次性领取本金的180%……”女子的推销让夫妻俩动了心。他们得知该女子姓沈,是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
丁先生查看业务员递来的保险合同,里面的条款“现金价值”、“保险利益演示”、“复效”等概念比较晦涩,数字推算也很复杂,问了业务员,也很难全部明白。后来,他认为,当初业务员没有把合同中一些最关键的条款明确告知他们。
在业务员的步步劝说下,他们买了这份保险,一人一份,每份年缴费10万元,连续缴3年。两人一共缴费60万元。
按保险金额退而非本金
今年年初,已经61周岁的丁先生因家中有事,需要大笔花费。他就到泰康人寿申请一次性领取保险金,工作人员的说法打破了他持续了8年的想象。
工作人员说,按合同规定,若是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80%。而丁先生保险合同上记载的保险金额是138500元,其妻子陈女士保险金额是140800元,都不是30万元。此外,保险中附有约束条款,60岁后要是一次性领取的话,还需要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低于50周岁。可2008年,被保险人丁先生已经53岁。这种做法属于退保违约。
晨报记者查看丁先生夫妻的保险合同发现,所载的保险金额确实如工作人员所说。丁先生称,这份合同是2008年拿到的,当初第一年缴了10万元,自己也没有从合同中看出这处异常。他一直认为会按照业务员所说“领取本金的1.8倍”。
他质疑道,为什么保险金额和实际缴费金额相差悬殊?条款要求一次性领取需要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低于50周岁,那自己2008年时已经53岁了,为什么公司还卖给他这款保险?
记者了解到,从2011年起,中国银监会发布通知,禁止保险公司人员派驻商业银行网点销售保险。
泰康人寿解释
保险金额是按照精算规则计算的
近日,晨报记者先后两次联系到当初的保险业务员沈女士,她接通电话,听完记者介绍后,就挂断了电话,不再接听。
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彭经理告诉记者,客户丁先生质疑2008年时自己已经53岁了,为什么公司还卖给他这款保险?这是因为这款产品是面向0-64周岁人群的,丁先生的年龄在其范围内。
至于为什么保险金额和实际缴费金额相差悬殊?泰康工作人员解释,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所载保险责任发生时计算给付的基础金额。保费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投保了一次性或分次向保险公司缴纳的费用。由于产品形态、投保时被保人年龄、被保人身体状况、保障期限、缴费期间、缴费频率等的不同,相同的保险金额所支付的保费也不相同。保险金额和所支付保费并不是对等的,这是根据保险精算规则计算出来的。
彭经理说,按合同规定,丁先生的行为属于退保,是要扣违约金的。退还的47万多,再加上这8年来,丁先生夫妻领到的共计12万多的生存金和分红,实际上已经覆盖了60万的本金。
上海保监局工作人员称,接到丁先生投诉后,为其开具了《保险消费投诉告知书》,告知丁先生可直接与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向上海市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保监局也提醒市民,在购买保险时,要认真阅读合同,仔细研读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注意保单封面的风险提示语和保险金额、保障责任、责任免除等部分,做到心中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