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贷比是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为防止银行信贷过度扩张带来的风险,1995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受国务院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存贷比监管在当时对于约束商业银行信贷规模过快扩张,防范和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存贷比监管已不适应当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和业务创新发展的需要。取消存贷比监管指标是银行业改革以及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的需要,也符合国际惯例。
据银监会统计,2014年12月末,有271家商业银行存贷比在70%以上,其中超过75%的有86家。从当月日均存贷比看,股份制商业银行为72.42%,接近法定上限;外资银行为78.16%、村镇银行为88.29%,均突破法定上限。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认为,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变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符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要求,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也是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情况下稳增长的一项措施。
考虑到商业银行法全面修改涉及面广、问题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作为稳增长的一项具体措施,先就取消存贷比监管指标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具有积极意义。银监会将与法制办等部门抓紧推动商业银行法的全面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