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均需要按照该条例办事。
条例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专业知识、3年以上金融、法律、会计或其他相关业务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品行、声誉。
同时要求,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申请经营放贷业务许可,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等值5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等值1000万元人民币,且申请时必须提供验资证明。
该条例第十九条指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在最后附则中提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的,应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条例强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和综合有效利率,但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