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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为转型信息中介是为哪般?

来源:网络搜索 浏览次数:371次 发布时间:2015-08-21

  要知道国内不完善的征信体系,加上不成熟的投资环境,要让投资者自行判断投资项目风险并自担风险,这简直不让人活。判断一个平台的安全性就够投资者头疼的了,还去判断一个个项目的安全性,实在太为难宝宝了。

  投资者也只有从这里撤出资金,别无二路。行业也只有死路一条(如果做纯信用贷的平台能继续存活,那他的体量也是非常小的)。原本P2P引进国内,发生诸多“异变”,就是因为国内投资者对风险的芥蒂。所以要留住投资者,以什么样的方式为投资者资金安全做保障是P2P网贷行业继续前行,绕不开的一个症结。

  说到这,P2P网贷经营者恐怕不知道对央妈有多少怨念。

  原本网贷身份地位一如草芥,还能怎么办,商业发展之于政策,永远是顺者昌,逆者亡的戒律,所以网贷平台们只能有条件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在政策下来之后,网贷平台表面都风平浪静,实则暗流涌动。都在为转型憋着大招。

  大招一 造梦理财超市

  最近几天各大网贷门户都被陆金所转型做P2P界的天猫消息占领头条。想必这个转型成为信息中介方式大众都已经熟知,其中各种步伐跟不上野心等的槽点,也已经被各类舆论声音深刻地虐过一遍,在此不再做过多讨论。

  当然尽管此种想法有众多槽点,但信息中介的样子倒是有模有样了,且也没有承担风险等的问题。愿景是极好的,可是如果还是供应项目标的的P2P平台承担风险,或者投资者自担风险,那P2P平台凭什么还入驻你家平台呢?投资者凭什么还上你家投资呢?

  重要的是行业内早有此类做法(具体名字就不说了),但却一直发展不温不火,可以想见此类模式的发展前景……

  如此等等都不能细究,一究一个窟窿。

  大招二 改债权转让为直融。

  这方面指的是平台宣传的所谓“P2F”模式,P2P网贷平台与小贷公司合作,P2P平台提供资金,小贷公司提供项目。

  在此之前,一般网贷平台的具体操作笔者在以前的文也有提过,即是小贷公司有借款项目了,它将之作为债权放到P2P平台来融资。在融资之前,P2P平台就必须先把款项放给小贷公司,之后该项目再在平台以标的形式真正向投资者融资。但是融到的资金去向早已经不是投资者投资的项目了(因为项目款项早在此之前,P2P平台已经放过)。这显然并不符合信息中介的定位。

  为了迎合信息中介的政策要求,如今这类运营模式的平台操作模式便改债权转让为直接融资。即,小贷公司有借款项目后,P2P网贷平台做信息审查后,直接放在平台融资,满标后,资金给到项目借款人。

  这样做也勉强算做到了信息中介,但是客户投放资金是有风险的,让投资者风险自担显然是难以接受的,怎么办?引入保险机制。

  这个功能虽然与担保机制差不多,但性质显然完全不一样。为了混口饭吃,网贷的小伙伴们也还真是蛮拼的。

  但少不了羊毛出在羊身上,网贷平台显然已经在获客上烧去太多成本,只能以降低投资者收益或者收取投资者理财费用,通过间接的方式来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了。要知道,买这样的保险可也不便宜啊。

  如若不是如此,恐怕借款人想要借款,则要自己找人担保,才能向网贷平台融到钱了。但无疑,这更加重了借款人借款的成本。

  大招三 贷款业务剥离 拿小贷牌照

  其实最难转型的要数直营抵押贷的平台,要以借款人抵押物来作为最后还款来源,抵押物是无可去除的,怎么能做信息中介呢?!

  只能另成立公司,将贷款业务剥离了。这个方式也早在陆金所嚷嚷着剥离贷款端资产来做信息中介的时候,就已经分析过。虽然剥离后平台成为所谓的信息中介,但剥离的贷款端公司显然也是与之有关联关系的。要以此种方式转型,标榜自己为信息中介,平台恐怕也没有那么足的底气。但形势如此,没有办法。

  重要的是,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下发《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似有给此种发展方式留有空间。

  意见稿中十四条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放贷业务许可。”

  也就是说不属于存款类的组织,比如网贷平台剥离的贷款业务端平台,如果想要从事放贷业务,就需得申请小贷牌照。

  网贷平台贷款端争取拿到小贷牌照,再以“大招二”的方式经营,也未尝不可。或者,网贷平台本身业务端较强,则直接拿到牌照后转型成为小贷公司,为信息中介平台提供项目,也不失为发展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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