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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男子为继承遗产 奔波一年证明母亲没私生子

来源:网络搜索 浏览次数:629次 发布时间:2015-08-09

8月4日,长沙香樟路,李华(化名)提着公文包站在母亲的房子附近,包里装着一年多时间四

8月4日,长沙香樟路,李华(化名)提着公文包站在母亲的房子附近,包里装着一年多时间四 处奔波办理继承母亲遗产的证明。

为了继承母亲遗嘱中留给自己的一套房产,李华(化名)开始了历经一年的“公证之路”:如何证明他的母亲没有私生子。

按照公证处要求,李华来到母亲生前的工作单位和社区,然而,工作单位回复“是否有其他孩子,这是私人生活,单位没法证明”;社区则表示,需要由单位开具证明,社区负责盖公章。

这一切“麻烦”的源头,是因为李华的母亲在立遗嘱时,没有进行公证。

继“证明你爸是你爸”、“证明儿子是我儿子”等公证要求后,长沙市民李华(化名)遇到一件更棘手的事情:“证明我妈没有其他子女”。

母亲去世后,留给李华一套70平方米的房产,在公证处进行继承权公证时,李华被要求证明其母亲无收养子女、无其他子女。“我没有兄弟姐妹,也可以证明母亲没有收养子女,但我该怎么证明她没有私生子呢?”

母亲病重,立下“未经公证”的遗嘱

李华说,母亲张茹(化名)与父亲1994年离婚,他跟随父亲生活。母亲离婚后组建了另外的家庭,但未再生育。1998年,张茹买下一套70平方米的单位福利房,房产证写的是张茹的名字。

2012年,张茹被查出癌症,经过两年治疗,情况没有好转。2014年3月22日,张茹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给李华。李华说,自己到长沙市公证处咨询得知,母亲立遗嘱前,需要在长沙市三医院开具精神正常的体检证明,立遗嘱时需公证人当场进行公证。

考虑到母亲的身体情况,李华没有让张茹进行体检,而是在医生护士的见证下,由医师代写了遗嘱,并拍下近30分钟的视频证明。然而,当李华带着这份遗嘱去长沙市公证处进行公证时,被告知因为没有进行精神正常体检,且没有公证人公证,这份遗嘱不属于公证遗嘱,公证处不予接受。

无奈之下,李华只能申请继承权公证。根据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李华要在母亲所在社区或单位开一份证明,除了证明母亲亲属关系及婚姻情况外,还需证明有无收养子女、有无其他子女。

继承权公证,他要证明母亲无私生子

为了证明母亲没有其他子女,李华多次去母亲生前的工作单位和社区。

单位工作人员告诉李华,“可以证明张茹没有养子,但不能证明她没有其他的孩子,这是张茹的私人生活,单位没法去证明。”而张茹所在的香樟路社区表示,需要单位开出证明后,社区才能盖公章。因为无法开出这份证明,从去年到今年,李华一直没办法将母亲的房子过户。

8月4日上午,李华再次来到香樟路社区。社区的朱书记称,社区无法得知张茹究竟有没有“其他子女”。“以前遇到‘证明我妈没有私生子’这种情况,都是先由工作单位开出证明,再由社区盖上公章。”朱书记说。

在李华再次说明后,朱书记表示,如果单位确实不能开出证明,社区可以给他开一份。随后,香樟路社区为李华开具一份证明,证明中最后一句写着,“到目前为止(2015年8月4日),未发现张茹有私生子女或曾领养、收养子女。”

拿着这张历经一年才得到的证明,李华有些感慨:房子是母亲留给他的遗产,没想到过程这么困难和复杂,“但总算是将资料都集齐了。”

公证处:如果能出具公证遗嘱则无需证明

4日下午,记者来到长沙市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对于李华的情况,不管其父母双方是否离异,他都需要证明其母亲无其他子女。“因为‘其他子女’同样具有继承权,如果继承权公证的证明中没有这一项,我们就不能给他进行公证。”

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单位开出的证明,需要人事档案的复印件,如果单位没有开出,那么就需要社区与街道的两级公章才能证明,这意味着李华还要到街道办去盖章。

工作人员解释,如果李华能出具公证遗嘱,即在其母亲立遗嘱前到指定医院开具精神正常的体检证明,且在立遗嘱时有公证人员现场进行公证,那么公证处就可直接使用公证遗嘱,李华无需去开具其他的相关证明。“因为遗嘱如果没有进行公证,公证处就无法证明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只能让司法部门来鉴定遗嘱的真实性,当事人也可以直接走法律途径。”

律师说法

公民不可能自证其无,社区等单位有义务出具证明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武继良律师介绍,李华母亲所立下的这份遗嘱在法律上属于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法定遗嘱的一种,具有合法性。但是,在遗产继承中房产过户的法律程序问题上,经相关规定,确实需要先由公证机关作出继承公证后,房产部门才会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在这个前提下,如果继承人是经遗嘱继承而要求公证机关出具继承公证书时,公证机关可能就会要求继承人出具公证遗嘱。


武继良解释,法定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种类,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从现实上也更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当事人可以依公证机关规定的程序,由社区、单位或户籍部门开具继承人身份证明,再办理继承公证。社区等单位均有义务予以配合。

武继良认为,社区和户籍管理机关是公民“有无其他子女”、“有无收养子女”法定的登记和核查机关,公民对该情形不可能自证其无,社区等单位完全有义务也只需依其掌握的材料出具证明,即算当事人母亲存在暂时不为人知的其他继承人,那么社区等单位在法律上也没有任何的过错。律师建议,如果相关部门不愿开具证明,李华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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