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近10年袁敏和李海(均为化名),他们有一半的时间都在打“离婚战”。这场“战役”之所以打这么久,源于夫妻双方对两人共有财产的认定出入。妻子认为丈夫“转移”了2500余万财产,并虚构巨额债务。丈夫则表示两人的共同财产仅为一栋别墅及其内财物。1月23日,记者获悉,目前该案已审结。
妻子称丈夫“转移”2500余万财产
2004年,袁敏与李海登记结婚,两人的“离婚战”始于2008年。最初,妻子袁敏在2008年4月起诉离婚,同年8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9年3月,袁敏再次起诉离婚,不过2011年12月主动撤诉。没多久,丈夫李海却向法院起诉离婚。诉由为袁敏以“打新股”的方式骗取李家成员为主要股东的公司200万元,及骗取母亲50万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审法院认为,对于双方共同认可的夫妻共同财产,省城某别墅B19及其内财产共价值320万元,予以确认。根据本案情况,该别墅所有权及内财产归李海所有较为适宜,李海应给予袁敏178万元的经济补偿。
对于袁敏主张位于省城某商办楼四层估价约494万、银行存款159万、两家公司股权转让款995万,以及登记在李珊(李海妹妹)名下的某商办楼五层、某别墅B5栋、某公寓1栋18层计1661余平方米等交易价90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袁敏均未能对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
丈夫坚称共同财产仅为一栋别墅
一审判决后,袁敏上诉至合肥中院。她上诉称,省城某商办楼四层,该房屋首付及按揭安徽某医药公司支付,尾款由李海支付,因李海为该公司最大股东,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已有证据证明李海名下存款合计159万元;关于995万元的股权转让对价款,虽已转让,但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登记在李珊名下的合肥市房屋15处,原成交价906万元,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李海却坚称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仅为别墅B19及其内财物。
近日,合肥中院审理认为,李海购买了省城某商办楼四层及取得安徽某工程公司、安徽某景观公司的股份,均为李海的个人财产。对于袁敏要求分割银行存款、股权转让对价款,从调查来看,股权转让款已抵偿他人债务而不复存在,银行存款系李海公司周转款项,不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袁敏要求分割李海名下房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别墅B19及其内财产,原审判决将该项财产派归李海所有并由李海补偿袁敏一半的价款,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