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环境空气质量实时发布系统 http://www.gxepb.gov.cn/AQI/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能是依照法律和法规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历史可追溯至上世纪七十年代。1974年成立广西环保办,为隶属于广西计委的正处级内设机构。1984年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为隶属于广西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二级局(副厅级)。1995年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正厅级)。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内设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科技标准处、环境监测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污染防治处、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辐射源安全管理处、核设施安全管理处、人事处、监察室、机关党委14个处室和广西环境监察总队、广西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广西环境监测中心站、广西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广西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广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广西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防城港金花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合浦儒艮自然保护区管理站、中国环境报社广西记者站、机关后勤服务中心11个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主要职能有: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污染防治、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
(五)增加组织实施广西生态省(区)建设的职责,增加参与反生物、反化学、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区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全区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区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指导并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全区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提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申报或审批建议,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组织实施广西生态省(区)建设工作。
(八)负责全区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反生物、反化学、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承担自治区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受理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申请。
(十一)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辖区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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