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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互联网金融应重监管还是发展?

来源:网络搜索 浏览次数:390次 发布时间:2015-07-09

  随着互联网金融向信用中介的演变,P2P业务演进的广度和深度远超预期,由于对传统金融的渗透增强,且跨业经营,便构成一条包容万象的影子银行通道,风险不容忽视。对此,有业界人士称,构建于传统金融之上的金融监管体系已不适应金融新生态,构建全新的监管系统已迫在眉睫。那么,如今的互联网金融,到底应该重监管还是发展呢?


  央行行长周小川等负责人在两会记者会上回答互联网金融相关提问时说,去年金融界在准备一个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新的政策,按照现在监管的框架给予适度的监管。而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说,人民银行正在牵头制定关于互联网金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我们目前正在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我们希望能够早一点出台。这么一说,难道监管政策即将就能出台?


  然而,对于互联网金融,目前出现的一个怪相是,把注意力过度集中到了等待央行等部门出台监管政策上。其实,最应该出台的是类似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这样支持互联网金融大发展、大创新意见。此外,就是周小川行长和潘功胜副行长两巨头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根本就不统一,比如:在谈到P2P时,周小川行长说:这个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P2P网贷还是有比较大的区别。P2P网贷从范畴上来讲它还是属于民间金融。意思是P2P网贷不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而潘功胜副行长在补充时直接说:“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业态之一”。


  在互联网金融的认识上,两巨头竟然存在如此之大的理解偏差,这样的情形之下要匆忙出台监管政策真的好吗?又或者出台什么监管内容全是条条框框、门槛羁绊、这不能做那不能干,这么一来,创新性太强、发展太快的互联网金融还在观察期、发展期就很容易暴露一大批问题,从而导致金融理论、实践上都准备不足,恐怕会出现“传统金融害病,却让互联网金融吃药”的情况。


  认清互联网金融本质 再制定监管政策


  周小川在记者会说,互联网金融中很大的一个重头是互联网支付服务。潘功胜却说,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众筹、融资以及现在的银行、保险、证券、资产公司等等借助网络平台销售的产品。然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应该是,借助网络平台上积累的大数据,进而对大数据进行分析挖掘,主动、高效、快捷、全面、真实地对金融交易对象的资信、信用和风险的识别能力。从而达到包括贷款发放在内的所有金融交易高效、透明、公平、公开、安全的完成。


  由此可见,两巨头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解仅仅是将线下金融行为搬到网上的皮毛而已,根本就没有把握住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这怎么能够有支持互联网金融的能动性呢?谈到风险,周小川在记者会上已经有所表述:P2P网贷理财和其他几项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情况不太一样,其他几个业务也都是发展很快,但是总体还比较健康。如果按照周小川将P2P算作民间借贷而不是互联网金融的话,那么,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基本没有风险,何来监管?


  互联网金融重在发展而不是监管


  P2P平台应该成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中国已经构建了证券交易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券商OTC市场等多层次股权交易市场,而P2P则应成为公开的小额债权或收益权凭证交易平台,属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范畴。这么一来,监管当局就应通过相应监管手段引导P2P走向投融资信息交易平台,以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建设为抓手。


  但事实却不是这样,因为金融业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只要办金融就一定会出现风险。过度强调和惧怕风险必将遏制金融创新,扼杀新金融发展。关键在于出现风险后,风险责任承担主体必须明晰和到位。所以,一定要客观看待风险特别是极具创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


  民间融资包括高利贷融资,以及互联网金融,不可否认风险已经出现许多。但是,风险承担者是明晰的,风险责任划分是清晰明确的。我们不应该惧怕金融风险,而是怕出现风险后责任主体模糊而聚众闹事甚至围堵政府,最终影响到稳定。但如果匆忙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话,极有可能转移风险承担责任。比如:P2P风险受害者就可能去找监管部门讨要说法,甚至找政府索要损失。谁让你出台个“监管办法”给其信用背书呢?


  监管部门要做的是,划出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网贷的底线而不是门槛,及时提醒P2P网贷发生的风险案例,警示投资者,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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