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标题:依法严管“伤人的键盘”
“针尖不大扎人最疼,舌头无感伤人最深。”近年来,泛滥的网络暴力严重扰乱网络社会秩序,甚至涉嫌违法犯罪,频频引发公愤。全国两会上,这一问题也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依法遏制“键盘伤人”形成广泛共识。
网暴之风盛行,与现如今网络空间运行规则不无关系。首先,尽管“实名制”呼吁已久,但尚未在网络平台完全落实,一些人利用“匿名自由”,不顾后果、随心所欲地发泄情绪、出口成脏,很容易对别人造成伤害。其次,网络空间呈现的往往是碎片化信息,且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很容易让人一叶障目。这些自认为站在“道德制高点”发言的人又具有群体性特征,导致受害者一人对抗一个不特定多数群体,难以有效追责。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网络暴力类案件,我们多以《刑法》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加以定性。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尽管如此,但“网络暴力”终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刑法》中也没有“网络暴力罪”。更重要的是,侮辱罪、诽谤罪在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属于亲告罪,需要网络暴力被害人自行取证、自行起诉。由于网络空间的内容时刻发生变化,难以固定证据,受害者自行取证的难度可想而知,加上起诉、审判周期较长,有相当时间成本,造成了施暴者违法成本低,受害人维权成本高的局面。还要看到,与传统暴力性犯罪不同,网络暴力所带来的伤害往往是精神上的,没有明显特征,导致难以从法律上确定衡量其危害性的标准。种种掣肘因素,导致无法对网络暴力形成有效的法律震慑。
值得欣慰的是,这一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立法对于网络暴力内涵进行法律界定,网络电子证据规则的补充,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衔接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正在推进当中。特别是今年年初,最高检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以及“精神性人格权”为主题的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就包括“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这一自诉转公诉的典型案例。这为检察机关今后办理涉及网络暴力案件提供了指引和方向。
面对社会强烈呼声,各大线上平台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措施净化网络空间。微博、微信、抖音、快手、哔哩哔哩等,都加强了发布内容及网络产品的内容审核工作,对于恶意宣扬网络暴力的内容和账号采取禁言、禁播、注销的惩罚措施。这些举措虽然尚未达致完善,但至少与法治举措一起,传递出一个鲜明信号:在这个网络时代,国家力求全方位保护公民权益,不但重视“有形”的公民生命健康权,也同样重视“无形”的公民精神性人格权。
网络作为现实空间的延伸,同样属于公共领域,同样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作为网络空间主体的我们,也应当有所省思——在现实空间保持基本的素养,在网络空间也要坚持同样的标准,切莫被一时的情绪所裹挟,成为向他人施加网络暴力的机器。这是一个成熟理性的网民该有的素质,我们也都将成为文明清朗网络氛围的受益者。
(作者系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