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优目录:乐信分类目录网 » 资讯 » 行业资讯 » 行业快讯 » 文章详细

怀疑婚介公司提供的是“婚托”,是否可以请求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次数:195次 发布时间:2021-09-27

打官司找张雷律师 张雷律师 普法天天讲 北京张雷律师 

典型案例

  张先生希望通过婚介公司为自己寻求一位伴侣,在向婚介公司缴纳1万元后,便开始与婚介公司介绍的一位女士约会。几次见面后,张先生发现这位女士条件非常好,但每次都把自己带到高档场所消费,却对张先生的个人情况等不感兴趣,无意与自己进行深入交往。张先生怀疑这位条件甚好的女士是婚介公司安排的“婚托”,便将婚介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婚介公司欺诈,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已交付的服务费。
  律师解析
  本案的张先生作为民事案件的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张先生如果认为婚介公司构成欺诈,那么需要提供婚介公司欺诈的证据。仅是凭感觉认为自己被骗了,无法提供切实的证据证明与自己约会的人是婚介公司的“婚托”,法院很难认定婚介公司欺诈。
  “婚托”大部分出现于非法婚介机构,委托人在接受婚介公司的服务时发现自己有可能被骗后,应及时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联系,核实婚介公司是否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2009年12月1日,我国婚介服务行业引入国家标准,《全国婚介行业服务标准》中明确要求,婚姻介绍服务人员应持有相关职业(婚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并且婚介服务不得“介绍到成功为止”。委托人如果发现为自己提供服务的婚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可疑,要注意收集并固化证据,防止人财两失。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相关文章

最新收录

访问链接已失效 广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