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陈某因做生意向银行贷款30万元,其父母以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担保,可银行仍然不放心,于是陈某又找来好友甘某作为自己的担保人。后来,陈某因生意亏损不能按时还款。那么,在这种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该由谁承担担保责任呢?律师解析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本案中,银行可以就陈某父母的房产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秦某承担保证责任,陈某的父母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陈某追偿。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入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