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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坠楼身亡是否该获赔?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次数:67次 发布时间: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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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3年5月22日,患有抑郁症的林某坠楼自杀身亡。林某的父、母、妻、子遂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原告称,林某于2011年1月在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钻石信用卡,信用卡中心为林某投保了全球24小时100万元个人意外伤害保障保险,现林某身故,故原告要求理赔。被告辩称,郭某死亡系自杀,条款中明确约定自杀属于免责情况,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原告的要求吗?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意外伤害的适用范围问题。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本案中,林某自杀身故,不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身故,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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