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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签订了合同时如何维权?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次数:61次 发布时间: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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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80岁的常老汉,家有一祖传木椅,常老汉见木椅比较破旧,准备出售。韩某得知后,与其朋友蔡某一同前去看货。蓝某一眼便看出这是古董椅子,价格不菲。但他并未声张,于是二人欣然以1000元购得,尔后以10万元的价格将其售出。
  常老汉得知这一情况后,懊悔不已,向韩某追讨这把错卖的明代红木椅。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常老汉一纸诉状将韩某和蔡某两人告上了法庭。那么,常老汉的说法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解析
  在现实的买卖中,由于人们的理解能力不同,或者是因为特定的环境影响人们的判断,都会产生对交易行为后果的误解。
  重大误解一般是指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不是自己的本意,因此法律赋予遭受损失的一方一定的救济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惇,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常老汉由于自己的认识能力不足,对这把价格不菲的明代红木古椅作出了错误认识,使10万元的木椅贱卖为1000元,因而常老汉对这起买卖行为存有重大误解。韩某等被告在买卖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告知椅子是明代由名贵木材打造的古物,使得常老汉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而韩某等被告也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现在,常老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合同,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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