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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频繁起诉吗?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次数:70次 发布时间: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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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妻子王某与丈夫林某感情时好时坏,经常吵吵闹闹。2012年2月,王某将林某告上法庭,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请求判决离婚。法院受理以后不久,王某因丈夫的苦苦哀求而原谅了他,于是撤回起诉。
  两个月后,王某与丈夫又因生活琐事大吵大闹,于是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在短短的一个月内,王某频繁地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对于夫妻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频繁起诉吗?
  律师解析
  司法实践中,离婚又和解,和解又离婚的现象是有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本案中,王某和林某的离婚纠纷反复提及,法院可以依法不予理会。王某不应再起诉,如实在无法与丈夫一起生活,就距法院判决六个月以后,再提起诉讼,法院会受理。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如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內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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