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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疑:租赁期间对房屋装修,能否要求补偿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次数:221次 发布时间: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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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疑:租赁期间对房屋装修,能否要求补偿 租赁期间对房屋装修,能否要求补偿 



李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了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李先生可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建。李先生装修后开始经营酒吧,并按时交付租金。三个月后,李因生意失败没再向该公司交纳租金,而后该公司要求收回房屋。李要求该公司返还或补偿装修费,该公司则拒绝其要求,并要求李先生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李先生咨询: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的装修,能否要求补偿? 
  首先,该公司有权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要求李先生支付房屋租金和违约金。 
  其次,李先生有权从某公司获得一定补偿。理由是:李先生和该公司在房屋的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装修,结果产生了不动产附和的法律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的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因为房屋租赁合同中已约定:“租赁期间,李先生可以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建。但事先必须征得该公司同意”。因此,李先生征得某公司同意后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行为属于善意。李先生尽管存在拖欠房租的违约行为,但并不影响其作为善意添附人的事实。 
  同时,也要本着“成物不可毁”的原则避免财产的人为浪费。该装修对某公司并无不利,应当给予公平保护。如果李先生在支付了违约金后还自行承担房屋装修的损失,对李先生来说有失公平。因此,李先生在房屋被收回后,有权获得某公司一定补偿。 
  律师提示:为避免产生纠纷,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最好请律师对合同进行审核,或者事先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解除后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全面约定,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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