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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没约定保温层 业主要求补做败诉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次数:63次 发布时间: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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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没约定保温层 业主要求补做败诉

2008年年初,南京雨花台区阅城国际265户业主因开发商——江东公司、宇城公司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取消了外墙的保温层,而状告开发商,要求开发商补做保温层。经过数次公开开庭,原被告双方无数次激辩,昨天下午,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开发商对保温层没有特别约定
阅城国际2002年11月的设计方案中是有“保温层”的,但在2005年业主收房时,却发现没有了保温层。业主自然认为开发商违约,要求开发商补做保温层。开发商表示补做的可能性不大,可以协商解决。开发商的协商方案是,给予每户500元的补偿,业主们却要求和附近另一小区一样,按80元/平方米补偿,算下来一户就要赔8000元左右。由于双方的分歧太大,无法调解,只好法庭上见。
业主认为,民法有明确规定:合同没约定的,从国家相关的规定。保温层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就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违反这个就是违约。业主所说的国家强制规定是指建设部2001年7月5日出台的《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该标准规定,2001年10月1日后设计的房子都应建设外墙保温层,该标准属于强制性规定。所以,开发商违约。
而开发商认为,当初他们并未和业主就外墙保温层有什么特别约定,而且房屋已经通过竣工备案,表明房屋并无质量上的问题。而且根据南京市建工局颁布的宁建工字(2005)第119号文件精神,南京市对2005年6月以后开工新建的工程才在节能上作出强制性规定。而阅城国际是在2002年设计的,并不违反规定,他们没有违约。
开发商还解释说,2002的设计方案确实有外墙保温层,但在施工时,发现在保温砂浆上铺贴面砖无法通过“拉拔”试验,也就是面砖和保温砂浆之间不易贴紧,容易发生高空坠落的安全事故,因此2004年9月变更设计取消了保温砂浆层,2005年9月该楼盘竣工验收合格。所以该楼盘验收还是符合图纸设计的,只是图纸改了而已。
结果两次审判业主均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中,双方未就外墙保温层作特别约定,江东公司、宇城公司所开发的房屋已经通过竣工备案,现业主再以《合同法》瑕疵履行之责任,认为江东公司、宇城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质量标准,要求江东公司、宇城公司立即按国家行业强制标准补建外墙保温层,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业主的诉请。一审宣判后,业主不服,上诉到南京中院。2008年11月,南京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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