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有害气体超标引发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一、案情介绍
2001年3月底,原告冯某某、张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订购了一套商品房(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或“该房屋”)并缴纳了订金20000元。原告称在看房时,该房屋已基本是现房,只有部分内部装修没有完成,原告对该房屋比较满意。于2001年4月4日就与被告北京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诉争房屋,并于2001年4月9日一次性地付清了房屋总价款1070459元。2001年9月底原告向被告缴纳了物业管理费3197元,供暖费5328元,水电储备金500元,有线电视开通费480元并办理了入住手续。原告办理了入住手续,进驻诉争房屋后发现房屋内有刺鼻的气味。后原告打开窗户通风了很长一段时间,却还是有气味。2002年3月,原告冯某某、张某某发现经过5个月的通风后,屋内气味仍难以忍受,便与售楼人员面谈,提出要求退房,但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2002年8月,原告委托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对该房屋进行了氨气浓度测试,测试报告显示,该房屋内的氨气浓度超过国家有关标准90倍,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冯某某、张某某将被告北京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原告起诉称: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现,要求开发商返还房款1070459元及利息90079.13元,双倍订金4万元,物业管理费3197元,供暖费5328元,水电储备金500元,有线电视开通费480元以及利息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印花税损失535元,承担检测费84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答辩称:对原被告签订合同及缴纳房款等事实予以认可。称其开发的房屋已经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原告在交付房屋后,并未提出房屋内空气质量一事,直到2002年8月左右提出室内氨气的问题,且出示的该房检测报告,是其单方面进行的检测,开发商事先不知道,也没有参与。在收到该报告后曾要求业主配合进行氨气浓度检测,但业主不予理睬。因而开发商认为自己出售房屋未违反国家规定,故不同意退赔。
在法庭审理中,浓度检测报告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开发商认为检测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并不认同“氨气浓度超过国家有关标准90倍”的检测报告。审判过程中,双方又共同选定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室内环境检测中心对本案诉争房屋内的氨气浓度进行了检测。经重新检测的报告结果显示:依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对诉争房屋室内氨气浓度进行检测。经检测,氨气浓度值高于标准值,不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规定。
二、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经检测,房屋内的氨气浓度值明显高于国家标准值,原告居住后必将会影响其身心健康。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