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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堵塞 共用人担责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次数:131次 发布时间: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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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堵塞 共用人担责 赵一和钱二共同居住在市某小区7幢1单元,该幢楼计6层。2003年12月18日,住在一楼赵一家中房顶、墙壁及橱柜的边缘发现溢水,并有臭味发出。经查,污水源于201室渗漏,赵一遂找人疏通并联系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当时,201室业主钱二正在外面为父亲办丧事,当其赶到多日未住的房间后,发现家中卫生间蹲缸内的粪便、污水因下水管道堵塞已经溢满房间、溢至门外,并通过地面渗漏至一楼赵一房屋的顶部及墙面。 

当日,赵一及其家人因家中装饰受损及异味影响无法居住,遂暂至旅社居住,至2004年2月18日,为此支出两个月住宿费1600元。经鉴定,赵一房屋装饰工程受损价值为5205元。这期间,赵一与钱二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赵一遂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赔偿装潢等经济损失6805元及承担鉴定费1700元。 


被告钱二辩称,真正的污染源并不在二楼,而在于本单元主管道及其下水道的堵塞。自己也是这一事件的受害者。自己虽曾将该房出租,但2003年11月底已将该房收回并在父亲病重期间使用过该房屋,并没有疏于管理。因忙于父亲丧事,对堵塞无法预见,不应该承担责任。 


在被告到法院后,钱二以渗水系共用主下水管道堵塞为由,申请追加301室周三,401室吴四,501室郑五及601室王六为本案共同被告。法院依法通知三楼以上住户参加诉讼。 


楼上住户答辩意见,把我们都拉进来证据不足,应该对每家排污设施进行调查,谁家堵塞谁当承担责任。201室、301室、401室、501室、601室房屋虽共用主下水管道,但该管道没有被谁擅自改造,楼上也从来没出现过堵塞现象。此次堵塞,因二楼曾租给别人临时居住、疏于管理、又没能及时通,才导致污染后果,当由二楼承担责任。鉴于原告确有损失及邻居关系,三楼以上的周三、吴四、郑五、王六自愿以帮助的名义分别给付原告300元;为了睦邻友好,原告书面表示不要求三楼以上住户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主下水管道堵塞无疑是造成原告财产损害的主要因素,但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责任人无法查明,考虑到该主下水管道系居住在二楼至六楼的五被告共用,五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钱二作为二楼房屋所有权人,理应对其房屋尽到管理职责,但其在家中下水管道堵塞后没有及时发现和疏通,造成粪便、污水渗漏,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关于损失数额,经鉴定的房屋装饰损失5205元及原告住宿费1600元,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责任认定,被告钱二承担其中的70%,即4763.50元,被告周三、吴四、郑五、王六共同承担其中的30%,即2041.50元,因原告表示不要求三楼以上的住户承担民事责任,应视为放弃权利,予以准许。2004年5月19日,当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钱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赵一房屋装饰损失、住宿费4763.50元。 


[评析] 


依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谓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本案二楼至六楼业主,共用同一主下水管道,因下水管道堵塞而造成一楼业主财产损害,依法属于共同侵权。参照各国有关共同侵权之通论,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一般由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引起主下水管道堵塞的是粪便、菜叶、污水等生活垃圾,仅仅从堵塞的物质上,是看不出这些垃圾是从哪一家投放进主管道的,在经过法庭审理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推定由二楼以上住户共同承担责任也无可厚非。 1990年1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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