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房屋上添设楼道该怎么处理?
【问题】1993年5月金某将两间楼房出租给沈某居住,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为5年。沈某搬来后,将原先的活动木楼梯改为水泥楼梯。1998年租赁期满,金某要收回住房,沈某提出要将楼梯拆除,金某不同意。双方为楼梯的所有权发生纠纷。请问,这楼梯该不该拆除?应该归谁所有?
【解答】
金某和沈某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处理。该规定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这些规定和原则,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争取将沈某的楼梯折价处理给金某。这样既解决了纠纷,方便了生活,也减少了损失。如果双方不同意上述处理,金某可要求沈某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沈某若拒绝拆除,金某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