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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惰丈夫耗尽爱情,女称怀孕也要离婚_法律案例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次数:145次 发布时间:2021-08-08

男人看着女人,一脸愁苦。女人看着男人,一脸无奈。
半晌,男人开口了:“你妈爸还是不同意吗”
女人闻言更加沉默,她耷拉着脑袋,轻轻点了下头。男人见状咬紧牙根,一脸的愤愤不平。他不明白,自己好歹也是大学毕业,长相也不差,女人的父母为什么就不同意呢难道只因为他暂时没工作,只因为他家没钱。想到女人父母的势利,男人的眼中燃烧着恨意。他突然出声道:“咱俩离开这里吧……”
男人姓程,今年27岁,大专学历,父母均是普通农民。女人姓刘,今年26岁,就职于某私营企业,家庭环境优越。
程先生是一个资深网虫,但只精通游戏和聊天。他自认魅力非凡,爱好网络“把妹”。刘小姐便是他的战利品之一。只是他没有想到,自己在与刘小姐接触一段时间后,竟也跟着陷入热恋。
2009年6月,一心跟定程先生的刘小姐,将人带回家中,拜见父母。几乎第一眼,刘父刘母便认定,这个满头黄发的年轻人浪荡轻浮,绝对不能给女儿幸福。为了防止女儿受骗,他们严格限制她与程先生来往。但他们的干涉没能分开热恋的二人,反而促使他们做出私奔的决定。
其实所谓私奔,不过是刘小姐跟着程先生回老家。和刘小姐父母的态度不同,程先生的爸妈非常赞成这件婚事。不但给他们在镇上购置了新房,还拿出六万块钱给刘小姐做聘礼。
由于刘小姐走的匆忙,并未自家中拿出户口本,所以他们只举办了简单的婚礼,并未去进行登记。
即便如此,她对这段婚姻仍充满期待。可现实却让她倍感无力和不幸。
首先是程先生的工作。回到老家后,程先生的堂叔给他在镇上找了一份文员的差事,可干没两天,他就炒了老板,称其不懂惜才。过了半个多月,他又和几个朋友邀约,去北京寻找当演员的机会,可过没半年,就铩羽而归。从此他沉溺网络,除了吃饭睡觉,坚决不离开电脑半步。
刘小姐从小受的教育很传统,即使刚就后悔了,她仍不离不弃的维系着这个家。可她能忍受他的不务正业,能忍受他的没长性,却不能忍受他拿她当空气。
结婚至今,程先生跟她同桌吃饭的次数两只手就数的清。尤其在他从北京回来后,连跟她说话都嫌烦……
2010年九月,刘小姐在体检过程中,发现自己怀孕了。她看着手上的化验单,竟不知是该笑,还是该哭。她一直想要一个温馨的家庭,孩子的到来无疑是锦上添花。可另一方面,现实却让她想哭。孩子的诞生意味着责任,意味着一大笔花销,意味着她将有几个月的时间不能工作。以程先生现在的状态,她不敢想象,到时自己和孩子会不会被一起饿死。
她游走在绝望的边缘,却仍为自己的爱情做了最后的抗争。就在当天晚上,她对程先生说:“如果和工作之间,让你二选一,你会选哪个。”程先生听后,脱口而出:“你要是舍得我,那就离婚吧。这里没有我发挥长才的空间,我是绝对不能让群俗人侮辱我的才华……”
听到程先生的长篇大论,刘小姐笑了。她潇洒的起身,说:“那就分手,我要离婚。”
闻言,程先生一愣,点了点头,要求道:“成,分手也好,我不想耽误你的幸福。但是你得把我爸妈给你的六万块钱拿出来。”
这番话让刘小姐彻底崩溃了。程先生对物质生活的要求极高,其间又去了趟北京,盘缠生活费都是从那六万块里出的。可以说,这笔给刘小姐的聘金,全都花在了程先生一人的身上。再则,自己现在怀着身孕,如果孩子出生了,他这个当爸爸的是半点指望不上。到时候,她找谁要费呢最后,自己跟他这一年多,赔了青春,赔了工作,又搭上不少钱,程先生难道不应该补偿她吗
想到这些,她满眼恨意,懊恼自己识人不清。想到之前种种,她暗骂:这得是什么人啊,太不要脸了,她该怎么办啊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首先,刘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并以程先生为过错方为由要求在分割财产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对方。刘女士应当出示证据证明程先生并没有尽到相应的家庭义务,且程先生父母所购置的房屋如果没有明确表示非赠与的,应视为刘女士和程先生同居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相关解释的规定,因同居期间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其次,刘女士可以拒绝返还彩礼,并出示证据证明该部分财产已用于共同生活,经人民法院确认属实的,刘女士可以不用返还该部分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才予以返还彩礼。虽然刘女士没有登记结婚,但是该部分财产为同居生活所用,且大部分为程先生所用,在可以出示足够的证据下,刘女士可以拒绝返还。
再次,刘女士可以和程先生协商孩子的抚养费用,不能够一次付清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月或者其他方式付清。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抚养金额。同时,在孩子过了哺乳期后,程先生可以要求重新判决孩子的抚养权,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原则出发作出判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享有与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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