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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的内容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次数:788次 发布时间:2021-07-26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的内容
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括:
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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