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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下班顺路买菜出事也算工伤

来源:网络搜索 浏览次数:700次 发布时间:2014-09-08

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细化工伤认定中的时间、场所、原因、上下班途中等方面,对人社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更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规定》细化工伤认定因素

  9月3日,记者从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工伤保险科科长赵冬梅介绍,《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以及“上下班途中”等方面的问题,对人社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据介绍,《规定》列举了四种“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对于因工外出期间,《规定》要求,应该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如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都属于“工作时间”。赵冬梅表示,因公外出的职工,只要从事与单位工作或用人单位指派工作、学习、开会等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原则上予以认定工伤。

  此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意外而需要工伤认定的,需要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伤害”为前提。如下班路上顺道买菜,如果职工自己摔伤,虽然在“合理时间和路线”上,但该行为属于“本人主要责任”,因此无法认定为工伤。

  人社干部答疑释惑

  有市民提出,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提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那么,如果职工的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那该如何认定呢?赵冬梅表示,根据2010年国务院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只要超出48小时的均无法认定为工伤,但其医药费仍可以由医疗保险报销。“能否认定为工伤,区别只在于能否获得工伤赔偿而已,与医疗保险报销方面没有挂钩。”赵冬梅说。

  对于部分市民提出的“迟到、早退时发生意外是否算工伤”的问题,赵冬梅表示,如果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比如台风、暴雨等导致道路堵塞、封闭等原因而造成迟到的,经核实无误后,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而早退则属于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规定》和《条例》,不在“合理时间”范围内。

  那么,《规定》对一些条款宽泛的掌握,是否会加大企业的压力呢?赵冬梅认为,化解工伤风险,关键是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为用人单位支起安全网。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为农民工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由社保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减轻企业压力。

  《规定》施行后将给职工带来哪些帮助呢?赵冬梅举了个例子,2013年,合浦曾出现一起工伤认定纠纷,一名职工在下班后前往父母家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工伤管理科认定该情形为工伤,但用人单位却以“下班没有返回住所”为由,拒绝承认认定结果。《规定》施行后,这类案件将不再存在上述纠纷,职工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职工有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8月,我市认定工伤的案件达1775起,涉及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共82个,161人均由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赵冬梅表示,全市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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