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听上去是一件十分惬意的事情。然而,近日,昆山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请假"引发的劳动争议,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两名高管因休假被单位解雇,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王先生和李女士均是昆山某电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016 年春节过后,正常上班的第一天,两人均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亦与其联系未果。过了几天,单位负责人的邮箱中收到了王先生的请假申请,其陈述因为长期未休年休假,所以要求休假。单位负责人马上回复,因公司经营需要,在 3 月底前暂时无法批准休假。然而,过了几天,公司收到了王先生、李女士通过快递寄送的请假单,均以年休假为由要求休假。
10 多天联系未果后,公司以旷工为由将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均予以解雇。王先生和李女士均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仲裁审理后驳回了两人的申请,两人均不服,起诉至昆山法院。
法庭受理后查明,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休假必须经过请假审批,并规定了请假的审批流程等。未请假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三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审理后法院认为,公司员工手册中对请假制度进行了规定,该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王先生、李女士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手册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应认定员工手册的内容已向劳动者告知。因两名劳动者均为管理人员,平时普通员工的请假手续中均需由其签字,且从两人提供的请假单中也可以看出对于请假制度是明知的。在请假未或单位批准的情况下未上班长达十多天,故法院认为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官提醒:公司管理有其相应的制度,劳动者亦需要履行其基本的劳动义务。提醒广大劳动者,休假虽是劳动者的权利,但是在请假时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如果涉及到突发情况,无法请假的,可在事后向公司说明情况。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明确请假制度,并对员工进行告知,并在日常工作中落实制度,对员工加强培训,明确擅自休假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