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女婴因出现重症肺炎并急性水肿,刚出生12小时就匆匆离世。女婴的父母认为医院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昨日,该案作为阳光司法典型案件在呈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50余名学生走进法庭旁听。经审理,法院当庭宣判,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5%的责任,赔偿家属21.7万余元。
事发 女婴刚出生12小时就夭折
2015年7月21日深夜11点许,怀孕35周的成女士突然出现临产症状,家人将她送到了呈贡一家医院妇产科待产,经产前检查,各项指标均为正常。
成女士的丈夫曾先生介绍, 2015年7月22日下午1点22分,成女士早产顺产分娩了一名女婴。“女儿出生后,医生告诉我们孩子的Apgar(阿普加)评分为10分,女婴各项体征良好。”曾先生说,当日下午也未出现明显异常,婴儿转入了普通病房。
可第二天凌晨0时30分左右,婴儿突然出现“打嗝”声,家属遵医嘱给婴儿喂了点水,可婴儿还是无反应,并且面色苍白。曾先生和家人立即通知了值班医生。凌晨0时45分,经值班医生检查婴儿唇部青紫,已无呼吸和心率,紧急进行了胸外按压抢救。十多分钟后,0时58分,婴儿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新生儿是因重症肺炎并急性水肿,肺瘀血、出血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家属 医院诊疗存在明显过失
“女儿刚出生不到12个小时就匆匆离世,全家人还来不及高兴,就发生了这样的意外。”悲痛之余,曾先生夫妻认为,医院在为女儿诊治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失。
曾先生夫妻认为,从整个分娩的诊疗过程来看,医院对早产儿误诊、误判,忽视了婴儿作为早产儿存在的内在问题。在医院无新生儿ICU病房的情况下,未及时提出转诊建议,延误治疗,并且观察、护理不到位,婴儿转入普通病房后,未及时观察、监护,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承担60%的责任。
为此,曾先生夫妻将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万余元。
庭审 医院过失和女婴死亡有因果关系
昨日的庭审中,根据昆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医院在为产妇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对其诊断明确,诊治过程符合医疗规范。但医院在为新生儿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失,新生儿系早产胎膜早破,属早产高危儿,在其出生后,医院未进行高危儿相应的病情告知及转诊建议。同时,新生儿留在母婴病房后,医院未按高危儿、早产儿的诊疗常规进行严密的观察和护理。
另外,考虑到成女士系早产胎膜早破,属早产高危儿,不排除胎儿宫内感染的可能;且新生儿存在左肺不张,不排除胎儿先天肺发育不良;加之新生儿出生后病情变化快,早产儿的死亡率又较高。综合分析,医院的过失与成女士女儿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对其女的死亡负次要责任。
判决 医院承担35%责任
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书并且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由医院承担35%的责任,由成女士、曾先生自行承担65%的责任。曾先生一方因本次损害造成的损失为58万余元,由医院承担35%即20万余元,鉴定费14000元由医院承担。
据此,呈贡法院一审判决,由医院赔偿曾先生、成女士21.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