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20年,为照顾两个孩子当起全职太太,外地经商的丈夫却瞒着她与人同居多年,还给“小三”送房送车,花费不菲。常德的刘女士伤心之余将丈夫与“小三”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赠送的钱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小三”返还。常德武陵区法院审理了该案,近日,常德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小三”需返还刘女士205万元。
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邓先生向另一被告孙女士银行账户长期、大额转款,而孙女士不能举证证明双方还有其他正常经济往来,所以认定是邓先生的赠与款。该赠与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邓先生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理,所以这种赠与行为无效。其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被告孙女士应向刘女士返还全部赠与款。而邓先生是否构成重婚罪,不影响本案中妻子主张权利,故本案无需中止审理。
据此,法院判决孙女士返还刘女士赠与款2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