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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试行)

来源:网络搜索 浏览次数:1048次 发布时间:2013-10-18

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试行)
为构建和谐、法治、健康的网络环境,维护新浪微博社区秩序,更好的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新浪微博依据并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文件精神,与用户共同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新浪微博是由新浪公司创建、运行的社交网络平台(下称本平台)。第二条新浪微博用户是指新浪微博的注册用户,其行为需遵守本公约;未注册者在本平台的活动亦参照本公约。第三条新浪微博用户在本平台的活动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本平台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用户注册协议,配合司法机关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第四条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站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本公约,制定《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用户权利

第五条用户享有新浪微博帐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帐号的行为将被视为注册用户的行为。第六条站方鼓励用户验证真实身份及申请特定标识,申请方式和审核条件公开透明。此类用户享有更多服务。特定标识包括:个人认证微博达人机构认证微博会员等。第七条用户在本平台的表达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相冲突。第八条用户的个人隐私受到保护。
新浪微博的用户真实身份验证信息由第三方平台保存。对用户隐私的保护是新浪微博的基本政策,用户自行公开、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披露的除外。第九条用户在新浪微博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微博举报功能或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第三章用户行为规范

第十条用户注册、使用微博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受让微博帐号使用权,不得盗用他人帐号。第十一条用户不得恶意通过机器或软件等非人力手段注册微博帐号、发布内容或关注他人,经微博官方许可的软件应用除外。第十二条用户拥有设置个性化帐号信息的权利(包括:昵称、头像、个人介绍、帐号模板等),但不得设置含有以下内容的帐号信息: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 包含人身攻击性质内容的;
(三) 暗示与他人或机构相混同的;
(四) 包含其他非法信息的。
不得使用隐晦表达等方式规避以上限制。第十三条用户拥有发布信息的权利,但不得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色情、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四条用户不得发布垃圾广告。垃圾广告范围详见《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用户不应发布不实信息。不实信息范围详见《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用户应尊重他人名誉权,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第十七条用户应尊重他人隐私权,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涉及公众利益或经由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隐私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及用户不愿公开的其他个人信息。第十八条用户应尊重他人肖像权,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修改其肖像。第十九条用户应尊重他人安宁权,不得利用微博骚扰他人。不应以评论、@他人、私信、求关注等方式对他人反复发送重复、近似、诉求相同的信息。第二十条用户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需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第二十一条认证用户应确保其申请认证的身份及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章社区管理

第二十二条新浪微博社区管理由站方和社区委员会共同完成。第二十三条站方可通过主动发现及接受用户举报发现违规行为,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使用微博的举报功能。第二十四条站方根据《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处理违规行为。第二十五条违规处理包括:内容处理和帐号处理。
内容处理包括:删除、禁止被转发、禁止被评论、标注等。
帐号处理包括:禁止发布微博、禁止被关注等,直至注销。第二十六条对于可明显识别的违规行为,由站方直接处理;其他违规行为,由社区委员会判定后处理。第二十七条社区委员会分为两类:判定用户纠纷的普通委员会,判定不实信息和复审举报的专家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成员均为公开招募。第二十八条在涉嫌违规行为的判定中,社区委员会在时限内以多数决的方式,形成判定结果,站方据此完成处理。第二十九条违规处理过程以网页卷宗的方式公示。第三十条站方根据社区委员会判定结果所采取的处理措施,属于用户自律范畴,不代表新浪微博立场。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用户因微博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与新浪公司无关。第三十二条本公约所指法律法规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现行法律法规。本公约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准。第三十三条站方可依照互联网发展的不同阶段,随着社区管理经验的不断丰富,出于维护微博社区秩序的目的,不断完善本公约。第三十四条本公约自2012年5月28日起施行。更新时间201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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