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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条件细化 或堵漏互联网金融挂牌

来源:网络搜索 浏览次数:342次 发布时间:2015-09-10

  7月18日发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明确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拓宽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国内P2P企业已经将更多注意力集中到新三板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交易市场上,并且成为互联网企业的优先登陆资本市场路径。

  然而,9月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发布《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以下简称《解答》),对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环保、持续经营能力、财务规范性、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主要业务转型等问题进行明确。其中对于申请挂牌公司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主要业务转型等问题的解答,或触及借壳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挂牌。

  新三板挂牌P2P

  《解答》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子公司提出满足条件、信披以及核查具体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是指申请挂牌主体全资、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如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规,并在业务资质、合法规范经营方面须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相应规定。

  并要求主办券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对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逐一核查。对业务收入占申请挂牌公司10%以上的子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业务情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产品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宋国良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原有规则对直接申请挂牌公司的条件进行了界定,但现在出现的申请挂牌公司存在全资子公司的情况较多,因此再一次明确把全资、控股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视同为挂牌公司同等挂牌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解答》明确,申请挂牌公司的子公司的业务为小贷、担保、融资性租赁、城商行、投资机构等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不但要符合新三板挂牌条件,还应符合国家、地方及其行业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参股公司的业务属于前述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也须参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该条解释进一步明确金融和类金融子公司同样需要行业监管部门前置监管条件,这也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宋国良称。

  此外,对于申请挂牌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主要业务转型的,《解答》要求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及本《解答》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挂牌。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不应盲目夸大挂牌的作用,更要提防一些P2P企业直接以“挂牌上市”的说法蓄意误导。投资P2P,更多的还是要从平台经营和业务规范的角度判断平台是否可靠,而不是仅仅关注股权结构及挂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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