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在老赖曝光之后,还需要破解执法难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区内建立“老赖”定时发布和及时更新制度。其次要创新执法方式和执法手段。
以往,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扭转。虽然有一部分被执行人和单位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还是有许多单位置之不理,深深困扰着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降低了法治的公信力。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尚不够十分健全,给“老赖”们提供了可钻空子的机会,二是执法部门的执法难度较大,不足以震慑“老赖”,三是信用体制尚未健全的当下,“老赖”们对失信不以为然。
在此背景之下,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制度,也就是“老赖”黑名单制度无疑显得非常尴尬。一方面是为了督促执行,可是另一方面却又显得软弱无力,失去了这一制度对于违法失信的“老赖”具有的督促、威慑、惩戒作用。因此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变得尤为迫切。
在笔者看来,首先要做的就是区内建立“老赖”定时发布和及时更新制度。从三水“老赖”名单中可以看到注释,有部分单位可能已经履行相关义务。所以其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名单更新不及时,甚至冤枉了些许企业。这就给了一些真正的“老赖”企业浑水摸鱼的条件,使得榜单公信力大大下降,而那些已经履行义务的则会“很受伤”。而建立定时发布和更新制度,在这一常态化下则可以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制度建立之后,各级法院和社会各界能够迅速掌握有关信息,能够及时有效的避免“误伤”。此外,还应严格“老赖”名单的审批过程,严格列入条件、细化公布程序,以此保证名单的公平、公正。
其次要创新执法方式和执法手段。其实早在五年之前,最高法就规定,限制这拨有案可查的“老赖”们去高消费。禁止打高尔夫、住星级宾馆、旅游度假,出行时飞机、火车也基本只能买最差的票,“老赖”公司不能租一些高大上的写字楼当办公室等等。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因为还有许多是属于这一系列条件之外的,比如奢侈品购买、出国消费等等,而这些监管看起来又不太现实。
从惩治和监管来看,无非是想在信息征集、消费信息、个人身份证和单位资金流动上等来做文章。而这些恰恰是“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的长处所在。在消费上,天猫、京东等积累的数据有非常好的可信度,是重要的征信数据来源。而政府内部的电子政务致力于形成政府内各部门信息系统的一体化,对长远执法更是有根本上的重要性。针对目前个人隐私情况的泄露严重,这反过来说明“老赖”们的消费行为并非隐没于一片黑暗森林中,执法者们甚至可以去收集这些“微光”。
最后则要形成社会信用共识,建设信用行商环境。之所以会有“老赖”和“老赖”企业的存在,是因为他们唯利是图,将诚信看得“一文不值”。但实际上在一个缺少诚信的“霍布斯丛林”中,也没有人能获得安全。“每个人的失信都会降低整个环境的道德水准,失信于别人,如何保证别人不失信于自身?说到底,失信惩罚的是自己,守信荫庇的也是自己。你就是他人的环境,特任也是你的环境”。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人人都应该是涵养诚信的行动者。只有让守信者畅通无阻,才能让失信者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