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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女子与48岁男子分手 微信记录成为判决证据

来源:网络搜索 浏览次数:569次 发布时间:2015-05-06

“48岁”“摇一摇”,“21岁”“聊一聊”

“花钱记录”成为判决证据

亚心网讯(首席记者胡大敏)恋爱三个月花销三万多元后,女友提出分手,几次要求还钱无果后,刘军将朱雪起诉到法院,并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朱雪支付刘军1.5万元。

在乌市做生意的刘军今年48岁,2014年1月,他通过微信“摇一摇”添加了21岁的朱雪。几次聊天、见面后,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刘军不断给朱雪买衣服、鞋子、皮包、首饰等。

交往三个月后,朱雪给刘军发微信,以“对方年龄太大,父母不同意”为由提出分手。刘军要求朱雪退还价值三万多元财物,但屡次交涉无果,刘军将朱雪起诉到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朱雪返还“送给她的、有证据的”1.5万元。

法庭上,刘军提供了2014年5月23日与朱雪的微信聊天记录,他通过微信要求朱雪返还赠与她的财物折价1.5万元,朱雪在微信上同意偿还,但之后又回复称“没有钱,有钱就还”。对此,朱雪否认说:“微信聊天记录是刘军当天使用我的手机发出的,他当时是自己跟自己聊”。

法院一审认为,微信、QQ等聊天工具本身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在知道微信号及密码后,就可登录他人的微信聊天。刘军只提供了聊天记录,朱雪不予认可,刘军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对刘军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刘军不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微信作为一种新型聊天工具,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近日,乌市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朱雪返还刘军财物折价共1.5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一种形式。本案中,刘军出具了双方2014年5月22日至5月23日两天完整的聊天记录,能证明微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朱雪称聊天记录系刘军控制其手机发出的,但未能出具相应证据证明。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证据,一般须满足四个条件:聊天记录的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能够确定聊天双方为本案当事人;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时间段内;聊天内容清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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