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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尤为重要

来源:专利宣告无效 浏览次数:442次 发布时间:2015-03-12

“去年年底,北京、广州和上海三地的知识产权法院相继设立,并已开始审理案件。这3家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有利于在相关管辖地域内实现审判标准的统一、提高审判质量和诉讼效率,应当予以肯定。但是,设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尤为重要。”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杨梧依旧将目光聚焦在知识产权法院的问题上。

  “提出这个主张,我有3个理由。”杨梧说,其一,知识产权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同,案件往往涉及较高的技术含量,尤其是涉及专利纠纷和互联网领域的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统一审判标准,需要有深厚技术和法律知识以及审判经验的法官进行审理,以避免不同法院在适用法律、法规时理解的不同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从这一点考虑,急需成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二审法院以进一步统一审判标准和提高审判质量;其二,为保证审判的公平、公正,知识产权纠纷的二审应当设立跨地区的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来进行审理;其三,目前专利无效程序的行政诉讼为二审结案,加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程序,要经过三个审理层级,如成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并确立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准司法机构地位,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定可以直接向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上诉,从而实现二审结案。

  为此,杨梧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了3点建议。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基础上,在北京成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其主要负责审理全国各省市知识产权纠纷的二审案件和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和复审决定的二审案件,并可考虑在上海和广州设立全国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巡回法庭;该在北京成立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法官可以由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庭的法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官、上海和广州等地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资深审查员组成;改革专利无效制度,确立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准司法机构地位,以减少诉讼审级,并采用类似日本、韩国的做法,即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不服的,向法院上诉时仍由双方当事人为原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作为被告。

  “作为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律师和专利代理人,我认为当务之急并不在于将北京、广州和上海三地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做法向全国推广,更重要的是在三地的知识法院基础上成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杨梧表示。(知识产权报 特派记者 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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