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新闻报道,深圳一官员,自称能够为案件的当事人争取不当利益,先后到东莞洗浴桑拿嫖娼四十多次,并要求当事人给80万的好处费,结果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不满意并名实名举报,近日该名官员受贿罪开庭审理。看到本案可能有朋友会问,为啥只起诉了受贿罪没有对他的嫖娼行为进行处理?我结合本案谈谈嫖娼的影响:
首先:嫖娼是什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同性或者异性之间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媒介而发生的性关系。可以看出嫖娼不牵扯到暴力行为,是双方自愿的所以不能按照强奸罪来判。
其次:关于嫖娼罪的处罚力度一般以教育和罚款为主,对于多次卖淫的女性可以采取收容教育,时间一般是半年到2年之间。对男性一般是采取行政拘留或者罚款。
嫖娼罪与强奸罪之间的转化:如果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岁的少女而发生关系的就属于强奸罪,并且属于加重情节。如果对方不同意发生关系而另外一方采取强制手段,发生关系的话也会按照强奸罪来判。
最后:卖淫嫖娼是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和不道德的事情,从我国解放北京开始就已经开始禁止这种色情服务。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这种不良风气有得到发展,所以拒绝嫖娼,应该从我们自身做起,洁身自好积极健康的生活才是我们最终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