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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中的网络证据的举证方式

来源:知识产权诉讼 浏览次数:615次 发布时间:2015-01-30

目前,我国的专利制度是先申请制,专利由先申请者获得,在这种制度下,专利保护意识比较强的人,在研发出新技术后,会尽快申请专利。而专利保护意识不强的人,在研发出新技术后,先投入使用,之后才想到去申请专利,或者压根就不会申请专利。在这种情况下,有很多别有用心的人会钻空子,抢先申请他人研发的技术成果,并且一旦授权会马上告研发者侵权,这通常会给研发者带来比较严重的损失。对于研发者来说,由于专利已授权给抢先申请者,要避免被判侵权赔偿,可以向复审委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宣告专利无效时,若当前并没有公开相关技术信息,那还能够以该技术已经公开使用为由宣告该专利无效。无效宣告中采用“公开使用证据”,通常需要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多数情况下,研发者由于缺乏专利意识,在研发或者使用该技术时,并不会预料到以后会被他人抢先申请并被告侵权,所以不会刻意留下使用证据,即便留下证据,这些证据也通常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比如研发者可能会提交产品证据,用于证明该产品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市场上公开销售,以证明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显然,该证据是孤证,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至少还需要做到:
  (1)、要有销售发票、买卖合同或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该实物产品的销售时间在专利申请日之前。
  (2)、要能够证明销售发票、买卖合同中载明的买卖标的就是所提交的实物产品,比如发票或合同中载明的产品型号、规格与实物产品是一致的。
  如果中间的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则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就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很多信息都会在网络上发布,在提起无效宣告时,若类似上述的产品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则可以考虑使用网络证据。采用网络证据有其优势也有其劣势,优势是相比产品证据,网络证据的收集相对容易,且获取渠道也比较广泛。劣势是很多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可能难以保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证据的应用也应该与专利体系更紧密地结合,但从目前情况看,专利法并没有对网络证据有效性及可靠性认定提供很好的法律依据。专利部门亟需推出关于网络证据更多、更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对于以后的专利纠纷案件,都能提供一个很好的导向作用。
  互联网对很多行业都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因此,互联网与知识产权的结合也应该更紧密,一方面能加快技术信息的传播,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遏制剽窃专利行为的发生,间接促进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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