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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一老一小”抚养赡养负担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浏览次数:82次 发布时间:2023-09-12

 国务院日前印发通知,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


  据了解,中国自2018年以来,围绕教育、养育、住房、医疗、养老等重点支出领域,设立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7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再予以叠加扣除,兼顾了家庭的差异性负担和支出,使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此次“一老一小”扣除提高后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也就是说,每个孩子从出生到完成学历教育,其父母每月可以在税前扣除2000元,每年2.4万元,这些扣除可以由父母双方分别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享受。


  同时,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纳税人还未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应该如何享受?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类纳税人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纳税人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据介绍,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此外,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一老一小”扣除的,自9月份起,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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