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工家属抢注商标,起诉禁用并索赔被驳。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这起案件备受关注。该案是在新商标法颁布后,首次适用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即未注册商标先用人适用商标先用权抗辩取得成功的案件,因此该案的审理为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秩序,遏制商标抢注行为,在新商标法立法框架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新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是我国商标法首次确立商标先用权规则。
成立于2008年、在北京拥有四家门店的北京尚丹尼美发中心(以下简称尚丹尼中心),一直使用“尚·丹尼造型”门头及指示牌,但却突然遭到前员工家属谭女士的起诉,要求该中心禁用“尚丹尼”字样,并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原因是谭女士在同类服务注册了“尚丹尼”文字商标。近日,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尚丹尼中心使用在先并已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其在先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谭女士无权禁止尚丹尼中心继续使用“尚丹尼”商标,并据此驳回了谭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尚丹尼中心于2008年1月11日核准成立。2011年5月、2013年3月、2013年5月该中心建外店、三里屯店、王府井店陆续开业。尚丹尼中心的四家店面均经营理发业务,四家店面的门头、路边指示牌均使用“尚·丹尼造型”字样。
2008年1月至今,尚丹尼中心一直通过大众点评网以“尚·丹尼造型”名义推广其多家店面,并提供团购服务,其尚丹尼建国门店大众点评网累计点评1960次,并被标注为五星服务。大众点评网上多家店面地址也以“尚·丹尼造型”作为位置指向标。另外,尚丹尼中心还通过新浪微博进行推广,并购买“微博卡企业版服务”,促进微博粉丝到店消费。
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原告谭女士的丈夫邵先生在尚丹尼中心工作。
2012年8月16日,谭女士提出“尚丹尼”商标注册申请。2014年1月,经商标局核准谭女士在第44类服务注册了“尚丹尼”文字商标,该类服务包括医疗按摩、美容、理发、保健、化妆、芳香疗法、动物饲养、庭园设计、卫生设备出租等,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
之后,谭女士将尚丹尼中心诉至法院,认为尚丹尼中心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尚丹尼”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尚丹尼中心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尚丹尼”字样,销毁带有“尚丹尼”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停止使用“尚丹尼”进行网络宣传,要求尚丹尼中心赔偿经济损失18.5万元、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5000元。
尚丹尼中心辩称,该中心是“尚丹尼”商标及字号的在先权利人,经不断推广已经具有良好的口碑和一定的影响力,谭女士并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其系尚丹尼中心前员工邵先生的妻子,其行为属于恶意抢注,请求法院驳回谭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尚丹尼中心自2008年成立以来,一直以“尚丹尼”作为商业标识予以使用,这种标识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可以界定为商标性使用,即已构成未注册商标。尚丹尼中心尽管未进行商标注册,但是根据其进行网络推广的事实,可以确认其将“尚丹尼”作为商标使用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了一定影响。虽然尚丹尼中心使用“尚丹尼”商标的服务范围与谭女士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标属于相同服务,且商标标识一致,但是尚丹尼中心在谭女士申请涉案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理发服务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尚丹尼”多年,尚丹尼中心属于使用在先。谭女士就其主张权利的涉案“尚丹尼”文字商标并未实际使用。综上,尚丹尼中心对涉案商标的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谭女士无权禁止尚丹尼中心在涉案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尚丹尼”商标。
同时,法院指出,尚丹尼中心对“尚丹尼”商标的使用不得超出涉案范围,谭女士亦可以要求尚丹尼中心在使用涉案商标时适当附加区别标识以区别服务来源。
最终,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谭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