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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说“不”

来源:工人日报 浏览次数:54次 发布时间:2023-04-07

来源标题:第三批制止食品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发布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尽力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三批制止食品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餐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等。
2月27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上海市黄浦区茂隆餐厅存在变相浪费食物的现象。经查,该餐厅为增加营业收入,让服务员在消费者点菜过程中告知不能只点一道菜,并通过推荐话语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最终造成食物浪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24日,江西省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珠山区估得估得烤肉店监督检查中发现,其扫码点餐小程序显示页面上,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点餐,而是直接弹出就餐人数选项,生成每人4元的“调料费”必选菜品,随后给每位消费者上一碟海带丝、泡菜、沙拉等小菜,部分消费者在不吃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会导致过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有的餐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例如,2月13日,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晚餐高峰期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渝道老火锅店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品较多,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月23日晚,执法人员在回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已张贴杜绝浪费的标识标语,并指定了专人引导顾客适量点餐。
3月19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市同安区十方添财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点餐系统中大部分菜品未标注克重或建议食用人数。执法人员现场询问用餐的消费者,其表示经营者未主动说明菜品分量、建议食用人数等提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从严从速查处纠正未主动提示、诱导点餐等违法行为,组织公布典型案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全面强化宣传引导,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引导公众形成科学、理性、文明消费习惯。
为有效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中国饭店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等7家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共同发出倡议,餐饮经营者应履行制止浪费的提示义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张贴“光盘行动”标识等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理性消费,同时加快推广“小份饭”“半份饭”等。外卖平台要利用餐饮平台大数据功能,根据消费者反馈和食品特性,引导商家合理改进配送范围、餐食包装等条件,提升外卖场景餐饮品质和消费者的用餐体验,防止食品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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