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案例一:1995年,李先生与刘大爷的女儿结婚,由于刘大爷无儿子,李先生于是做了刘大爷家的上门女婿。婚后,李先生以儿子的身份孝敬父母,赡养老人。2007年,刘大爷病故,李先生与妻子一起操办丧事,之后继续对岳母尽赡养义务。2009李先生夫妻俩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后夫妻双方矛盾越来越激化,终于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于是李先生与妻子离婚。离婚时,李先生认为自己是上门女婿,且赡养了老丈人,他应分得刘大爷遗留下来的一
解答:
如果李大爷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对李大爷的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遗产在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前提下,只能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李大爷的女儿和其老伴(李先生的岳母)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但继承法也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必须满足两个两个条件,第一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第二是丧偶。本案中,李先生不具备第二个条件,由此他无法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相应的也就无权分得刘大爷的遗产了。
案例二:
盲人夫妇。男方是上门女婿。结婚后一年,女方父亲去逝。
男方拿着女方父亲留一些钱开了一个店,但男方一直说生意不好。而且女方父亲去逝后,男方对女方也不好。现在如果离婚,女方父亲留下的一处房产如何判。男方拿女方父亲留下来的钱开的店属于谁的?女方还有一妹妹,已婚。
案情补充:女方结婚刚刚两年。这样情况下男方也要分四分之一吗?
另外,男方对女方很不好。
韩江律师说案:
1.看女方父亲生前有无遗嘱,如有合法有效遗嘱,则适用遗嘱继承其父所留房产问题;
2.如无遗嘱指定该房产为其女继承,则为法定继承,女方和其妹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如其母已去世)各自取得50%房产;
3.法定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应进行分割,即其女和南方各占四分之一房产;
4.所开店铺之钱看当时女方父亲是赠与还是借款,如是赠与,该部分钱除非其父明确指出赠与其女外,应认定为赠与双方,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为借款,则按照上述2.3.关于遗产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