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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当遗嘱见证人的人员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次数:59次 发布时间: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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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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