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邓某是某工商所聘用的市场协管员,对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2009年10月,王某等人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一个废弃的砖窑上新建砖瓦窑一座,并于2010年4月开始生产。邓某在明知砖厂非法经营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向上级汇报也没有采取任何制止措施,而且擅自向该砖厂收取工商管理费1000元,致使该砖厂的非法经营行为造成50亩耕地被破坏。那么,邓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律师解析
本案中,邓某虽是临时工,但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在明知辖区内许某等人未办理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的情况下,不仅未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而且擅自收取管理费,致使该砖厂的非法经营行为造成50亩耕地被破坏,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条链接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