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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传播病毒,犯了什么罪?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次数:187次 发布时间: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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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06年10月,李某开始制作计算机病毒,并为之起了一个很好听的名字——“熊猫烧香”。之后,他请朋友雷某对该病毒提修改建议。雷某也是一个黑客高手,他研究后提出了一些改进的建议。
  李某按照雷某的建议修改了“熊猫烧香”病毒程序。但由于其技术原因,修改后的病毒仍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出现图标变花;二是隐藏病毒进程问题也没有解决。2007年1月,雷某自己对该病毒源代码进行修改,仍未解决上述两个问题。
  2006年12月初,李某在互联网上叫卖该病毒,同时也请王磊及其他网友帮助出售该病毒。“熊猫烧香”病毒很快在互联网上传播开来,由此使得自动链接李某个人网站的流量大幅上升。
  王磊得知此情形后,主动提出为李某卖“流量”,并联系张某购买李某网站的“流量”,所得收入由其和李某平分。
  为了提高访问李某网站的速度,减少网络拥堵,王磊和李某商量后,由王磊化名董磊,为李某的网站在南昌锋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用了一个2G内存、百兆独享线路的服务器,租金由李某、王磊每月各负担800元。
  张某购买李某网站的流量后,先后将九个游戏木马挂在李某的网站上,盗取自动链接李某网站游戏玩家的“游戏信封”,并将盗取的“游戏信封”进行拆封、转卖,从而获取利益。
  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李某共获利145149元,王磊共获利8万元,张某共获利1.2万元。由于“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感染,影响了山西、河北、辽宁、广东、湖北、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的众多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
  2007年2月2日,李某将其网站关闭,之后再未开启该网站。2007年2月4日、5日、7日被告人李某、王磊、张某、雷某分别被仙桃市公安局抓获归案。李某、王磊、张某归案后退出所得全部赃款。李某交出“熊猫烧香”病毒专杀工具。
  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雷某故意制作计算机病毒,被告人李某、王磊、张某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了众多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负刑事责任。据此,分别判处李某、王磊、张某、雷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年六个月、二年、一年。
  律师解析
  这就是闻名全国的“熊猫烧香案”。“熊猫烧香”这个病毒可谓是坏事多为,感染了很多用户的电脑中毒。在本案中,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首先,本罪的犯罪分子,一般都是高智商的人员。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其次,本罪的犯罪分子,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如果是过失不小心传播了病毒,则是不构成本罪的。
  最后,本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下三种手段或者说情况:一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三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在“熊猫烧香”案中,四名犯罪嫌疑人正是通过制作、传播电脑病毒来破坏网络用户的电脑程序,影响他人的电脑正常运行的。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榆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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