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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被盗用时如何维权?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次数:207次 发布时间: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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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刘凯与朋友陈康合伙开办了一家饺子馆,取名“老大娘水饺店”,并在当地工商局办理了登记手续。餐馆生意一度非常兴隆。没过几个月,从东北过来的韩某一家在刘凯的餐馆对面也开了一家“老大娘水饺店”,餐馆风格很相似。可韩某餐馆水饺的味道没有刘凯餐馆的好,服务和卫生状况也不好。有时,顾客也搞不清两家店的关系,刘凯的生意因此受到影响。那么,韩某盗用刘凯餐馆名称的行为合法吗?
  律师解析
  名称权,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的组合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以及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犯的一项人格权。
  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名称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区别于其他个人和组织的文字符号。名称在同一登记地区的同行业内不得相同。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在处理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案件中,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企业名称权首先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侵犯名称权的行为首先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还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韩某的行为不合法,侵犯了“老大娘水饺”餐馆享有的名称权,在其所登记地区的同行业内,他人不得再使用该名称。韩某应依法赔偿由此给刘凯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戶、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向确定其赔偿责任。
  《企业名称登{己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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