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2年4月6日,纪某向林某借款2万元,以自己新买的一台41英寸彩电和一套音响作为质押,并签订了合同。当时林某就把2万元给了纪某。2012年5月8日,纪某将彩电和音响搬到了林某家。那么,林某的质权设立于哪一天呢?律师解析
所谓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证债权能够实现,临时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在质押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财产为质押财产。需要注意的是,接受质押的只能是动产而不能是不动产。《物权法》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在本案中,纪某于2012年4月6日将彩电和音响交付给林某,所以林某的质权设立于2012年4月6日。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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