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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物业费提价业主过半 法院认定业委会与物业签订的服务合同有效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次数:89次 发布时间: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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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费提价,遭到20%业主的强烈反对,这些业主强烈要求业委会不要和物业公司签订提价合同,但因业主不同意见未超过50%,提价被认定有效。不久前,部分业主和业委会对簿公堂,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部分业主败诉。



2001年,宝山区某小区首届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两年,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44元。期满后,第二届业委会沿用了原来的合同。


2007年4月,第三届业委会成立,与物业公司就续聘一事进行协商。同年8月25日,业委会向小区业主分发了《关于实行“菜单式”服务收费定价的征询书》,征询主题为是否同意每月每平方米0.75元的收费标准及继续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事项。经统计,表示同意的业主有374户(小区总户数为658户,扣除6户售后公房,为652户),建筑面积为34631.53平方米(小区建筑总面积为61482.54平方米)。


2008年2月19日,小区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发出告示,将菜单式服务合同的内容全文张贴,明确表示,如业主对此有意见和建议,可于2月19日至2月23日期间提出。2月24日,业主葛某、徐某向业委会及业委会主任发函,称该小区已有超过20%的业主强烈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强烈要求业委会不准签订该份合同,函件后附了小区180位业主的签名信息。


2月26日,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发出告示,称公示期间不同意见未超过50%,物业服务合同草案通过。2月28日,业委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两年,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75元收取。


嗣后,许某等业主以业委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未经小区业主及业主大会同意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业主大会名义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侵犯了小区业主合法权益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系争物业服务合同。


原审法院认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业主的诉请未予支持。许某等业主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本案中业委会就物业收费等具体问题向业主发出征询意见书,征询意见结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委会据此以业主大会名义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无不妥。


据此,法院认为,上诉人许某等10名业主对征询意见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合同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当属有效,因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许某等业主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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