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暴雨不能作为延期交房的理由 因延期交房,开发商被业主索赔。但开发商却以先后遭受高温天气、暴雨、雪灾等自然灾害为理由进行辩解。2009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开发商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一审由开发商支付98名购房者迟延交房违约金的判决。 据法院审理查明,重庆鹏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开发建设了位于重庆“银座大厦”,并将该大夏的商品房预售给该张红等98人,双方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了付款方式、交房期限和交付条件。张红等98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购房款后,而鹏程公司却迟迟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房。双方就迟延交房违约金赔付事宜产生纠纷,该98名购房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由鹏程公司支付98名购房者迟延交房违约金,违约金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 一审宣判后,鹏程公司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鹏程公司认为:2006年夏天、2007年夏天,重庆遭遇了罕见的高温干旱以及暴雨。2008年1月全国性雪灾以及供电部门调整供电安排等一系列无法预料的因素,加大了按期交房的困难。故要求酌情减轻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重庆市一中院经过审议,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使用房屋质量问题纠纷处理 这类质量问题实际上并非开发商提供的房屋或设备存在质量缺陷,而是由于购房人没有按照要求使用相关设备,从而使其达不到正常使用功能,甚至演变为质量缺陷。对于这类所谓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由购房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一:陈小姐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办理入住手续后,陈小姐并没有实际居住。某天,陈小姐突然接到通知,其凉台上的锅炉水管冻裂漏水。陈小姐赶回去一看,其室内装修的木地板已被泡坏,并且,其楼下业主也因此受到了严重损失。陈小姐诉至法院,认为凉台上安装的水管不符合保温要求,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房屋采用的是独立供暖系统,凉台上的水管是采暖锅炉的进水管。开发商在交付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已明确提示,冬季应当使供暖锅炉处于低温运行状态,如果不使用,应将人户总给水阀关闭并排空水管内余水,以避免凉台上的锅炉水管冻裂漏水,物业公司也作了类似通知。由于陈小姐没有按要求使用锅炉,也没有按要求关闭人户总给水阀,才导致损害事件发生,因此,陈小姐应当对自身损失及由此引起的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应当履行按要求使用房屋及相关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义务,以避免给他人及自身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