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以前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咨询热线内容我姓田,是海淀区某幼儿园的一名老师。为了上班方便,我在幼儿园附近的某小区里租了一套一居室的房子,并与房主陈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陈某将其所有的房屋租给我使用,租期3年,从2004年5月起到2007年5月止,月租金1 200元,半年一付。合同签订后,我便住进了该房屋。
2005年4月一天,房主陈某带着他的弟弟来看房,告诉我他即将出国, 已经把该房屋赠给其弟,并让我将日后的房租交给他的弟弟。此后不久,陈某的弟弟便找上门来,声称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至自己名下,现在他要使用该房屋,让我搬出去。我认为,自己与陈某签订的租约尚未到期,坚持拒绝搬出该房屋。
请问: 陈某在出租期间将该房屋赠给其弟,我还可以继续租住该房屋吗?
律师专线解答
田小姐,您是否可以继续租住该房屋,关键就在于您和陈某之前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在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房屋赠与给他人。这里所说的赠与,指赠与人一方自愿把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所有。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同时,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第1款也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因此,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因赠与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而终止,承租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屋赠与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可继续租用该房屋至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
在这一事件中,虽然陈某的弟弟已经合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原业主陈某与您签订的租赁合同将在您与陈某的弟弟之间继续有效,陈某的弟弟必须按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您在原租赁期限内有继续租住的权利,直到租赁合伺约定的期限届满为止。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赠与以前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这一问题不了解。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出租人将房屋赠与他人后,承租人也应按原合同的约定向受赠人交纳租金,以确保房屋所有权人获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