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欺诈销售如何认定?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一)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二)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三)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四)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五)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六)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开发商欺诈行为有哪些?
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看其是否符合以下几点:
1、行为的手段。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方法,即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并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为的后果。
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目的是遏制经营欺诈和维护市场秩序,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施这种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行为的主观方面。
欺诈,是指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但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五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