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有问题要怎么处理?
(一)找开发商协商
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首先找开发商,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有着直接的合同关系。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对商品房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开发商与购房者的质量关系通过《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来约束,如果购房者因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应由开发商向购房者赔偿,开发商再根据质量原因依照合同约定追索责任单位赔偿。
(二)因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如开发商不予解决、或对开发商的解决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对于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问题,住户可以直接委托具有法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房屋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可作为民事赔偿的证据。
(三)提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上述途径都不能解决,购房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自己的实际情况起诉开发商。
房屋质量有问题找哪个部门鉴定?
房屋鉴定对于很多房屋屋主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份鉴定,对房屋的安全问题有很重要的作用。
1、房屋质量鉴定要找当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如质量建设局监理公司或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2、房屋质量问题,也称房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性、强制性的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由此定义可知,并不是所有可见的房屋瑕疵都是质量缺陷,比如细微的裂缝,非常微小的倾斜,如果这些瑕疵在工程建设标准容许的范围内,则不构成质量问题,购房者只能容忍。
3、购房者,应当持房屋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证、建设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施工证、施工图纸、消防手续等找房屋质检部门申请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质量有问题可以不缴纳物业费吗?
房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规定,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一般范围作了划分,业主共有范围分别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二)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属物;
(三)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
(四)住宅小区的相关设施。
物业的依据是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根据《物权法》,房屋的质量问题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属于开发商的问题,与物业无关。
因此,房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理由。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的程序维权。
根据《物权法》,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如在合同规定的房屋质保期内,可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并要求赔偿,如果房屋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可要求解除合同;如不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业主应自己维修解决房屋质量问题。